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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人: 2018-03-30
  (一)组织起草地方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拟订安全生产政策和规划;指导协调全区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区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全区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二)承担全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区政府有关部门和镇、各街道、管委会安全生产工作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实施情况;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任务目标执行落实情况。
  (三)承担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按照分级、属地原则,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职责范围内工矿商贸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四)承担职责范围内的非煤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责任,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五)承担工矿商贸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责任,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六)制定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地方标准和规程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七)负责组织区政府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根据区政府授权,组织、协调一般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八)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综合管理全区安全生产伤亡事故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
  (九)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
  (十)组织指导全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实施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十一)指导协调全区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
  (十二)承担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责任,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十三)组织拟订安全生产科技规划,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
  (十四)承担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五)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